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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特征
司法权的特征,应通过与行政权的比较加以理解。
一、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二、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司法权则要求绝对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任何因素影响。
三、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 即程序性。
四、司法的稳定性。行政权在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具有应变性,司法权则具有稳定性。
五、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
六、司法的职业性。行政权的主体职业的非律性,司法权的主体职业的法律性。
七、司法的性。行政效力是非性,司法权效力具有性。这意味着司法权是最终判断权,是最权威的判断权。这是司法权的典型特征。
八、司法的交涉性。行政权的运行方式具有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即控辩双方展开抗辩。
九、司法的非服从性。行政权的管理关系存在层级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的,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求值体现。
十、司法的公平优先性。行政权的价值取向是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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