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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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结构要素的区别
1、调整对象:私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个人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此处的个人包含自然人和法 人;公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的市场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2、调整方式:私法的方式以个人的自行调节为主,即意思自治;公法的方式以国家的强行 干预为主,是集中的、命令性的;社会法以社会性的平衡为特征,形成了“政策平衡”的独特方式。
3、法的本位:公法一般以国家为本位;私法一般以个人为本位;社会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 位。
4、价值目标:传统公法偏重于秩序与公平;传统私法偏重于自由、效益;而社会法所追求 的价值兼具两者,较理性地体现了社会整体的利益。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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