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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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条件(分析、论述)
法治条件指的是法治原则的表现方式及实现的技术条件,它依法治原则的要求而定。实体 与形式统一才有良好的法治。
一、法制的统一性。其含义为:(1)避免法律中的矛盾;(2)法律普遍得到遵守。
二、法律的一般性。其含义为:(1)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般性调整;(2)法律内容的一般性表 述;(3)法律实施中的一般性适用。
三、规范的有效性。其含义为:(1)法律规范的效力系统;(2)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3)法 律规范的实效。
四、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的中立性源于司法权的五个特征:被动性、判断性、程序性、中立 性和消极性。
五、法律工作的职业性。这是法治社会时主体条件的保障,包括法律职业在主体上的化 和在工作上的专业化,以及在工作结果上的艺术化。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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