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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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目的” 但道德律的这种通俗的表达方式还只是从行为的自然后果上来考虑的,因而只考虑到行为实现出来的普遍性形式,而未考虑行为的实质性动机,这就有可能被利用来掩盖某种并非理性的目的。于是康德提出了第二种、即更高的表达形式:“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
意志自律 然而,康德所谓的“人性”并不是单指地球上的人类的性质,而是任何“有理性者”的一般本性,因而它并不是仅仅主观上作为人的目的,而是被理性表象为“客观目的”,即任何一个有理性者一般“能够拥有目的”这一客观法则。意识到这一层,上述道德律就有了第三种表达形式:“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这一理念。”这就是一般意志的自我立法或“自律”的原则,它比前一种表达形式更高。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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