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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号】
环保部近期公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提出公众可参与环保政策的制定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这无疑进一步拓展了环保公众参与的范围,也是推动“史上最严环保法”落实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人们更加期待鼓励环保公众参与不止于明确“公众可以在场”,还将以各种方式确保公众必须在场。
新《环境保护法》最大的亮点是设立专章,对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做出了规定,这也是中国在法律层面上首次明确公众的环境权。作为配套规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力图细化公众的参与权,这引发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从网友的热烈讨论中不难发现,人们希望该办法所涉及的权利更加广泛,期待这些权利从“应有”变为“实有”。
【综合分析】
公众参与权利无法由虚转实,最大的难点是环境信息不公开,没有知情权也就无法保证公众的参与权。为配合新环保法实施,环保部要求地方公开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息。然而,截至目前仍然应者寥寥。一方面,企业害怕公开排污信息接受监督影响效益;另一方面,公众担心政府部门袒护企业,公布虚假排污信息。在环保信息公开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府和企业两对关系仍然理不顺,成为环保治理公众参与的一大障碍。
在环保领域公众参与的缺席,饱受诟病的原因是法规对参与主体资格的限定过严。在这方面,环境公益诉讼长期以来叫好不叫座便是病征。以去年判赔金额最大的江苏1.6亿元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由于新环保法规定环保组织必须成立5年才有诉讼资格,庭审一度陷入僵局。有数据统计,按照新法的要求,全国符合环保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不超过300家,这与每年数以万计的环境违法案件相比,无异于杯水车薪。同样地,此次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强调公众参与的“公益”目的,或也会限制公众参与范围。
除了降低门槛,要保证公众在环保治理过程中出场,还应当对环保评估、决策等行政流程进行再造,甚至对相关部门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近年发生的环保事件中不难发现,正是因为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不畅通,让环保问题屡屡升格为社会问题。应该看到,公众参与是提升环境保护治理的有效方式,正是因为在某些方面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才凸显出以公众参与推动环保相关科学合理决策的重要性。
从“可以在场”到“必须在场”,环保公众参与权利的最终保障还是法律的权威。在法律层面上,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历史并不长,我国法律首次确立环保活动的“公众参与”是在2002年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即便在新环保法中再次强调公众参与权,作为其落实细则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仍只是效力较低部门规章。因此,也有网友建议由国务院专门出台行政法规性质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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