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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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解读】第一,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考试中会改成国家一切权力属于公民来进行混淆,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比人民范围大,做题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一字之差答案可能不同;第二,虽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人民不能够直接管理国家事务。我国实行间接民主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直接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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