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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第一种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种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三种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第四种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首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其次是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再次是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需要大家重点了解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政权罪,资助罪。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选举罪。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招摇撞骗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等罪名。
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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