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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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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