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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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该原则体现的是主体地位平等,也即在民事活动之中各方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例如市政府去购买办公用纸,其就算是“官”但是地位还是平等的呢。该付的钱也是要付的。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意思自治,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该原则为民法的的核心原则,即当事人购买东西要遵循内心自愿。也即禁止“强买强卖”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即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本产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此规定是无效的。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此原则为民法的“霸王条款”。即参加民事活动要诚信,不能欺诈隐瞒对方,双方均要诚信。
(五)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六)绿色原则
又称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原则为新增原则,体现的就是环保意识,题目之中体现环保的一般体现该项原则。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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