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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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检验与生产检验、验收检验的性质不同,具有第三方检验的公正性,代表国家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的检验,具有比生产或验收检验更高的权威性;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的检验,在法律上具有更强的仲裁性。
类型:抽查检验、注册检验、指定检验、复验。
1.抽查检验:分为评价抽验和监督抽验。
2.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3.指定检验:是指国家法律或药品监督部门规定某些药品在销售前必须经过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药品管理法》规定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进口时,由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
(2)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4.复验:药品被抽验者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而向药品检验机构提出的复核检验。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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