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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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为假药?有哪些情形按假药论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本条还规定了按假药论处的六种情形:
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③变质的;
④被污染的;
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约生产的;
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劣药及劣药论处的情形包括哪些?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2)按劣药论处的情形包括:
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③不超过有效期的。
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3、何为药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4、《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哪六种情形需从重处罚?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监部门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以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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