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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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内容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发生交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经认证后可从当月销项税额中扣除。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
增量费用是指企业没有发生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证券交易所、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2.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照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发生交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其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3.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并计入投资收益。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只有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时,才能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一是企业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二是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是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实际收到被投资单位的现金股利(不论取得时已包含或持有期间宣告的),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4.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按照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的成本部分,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照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贷记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5.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不需要扣除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未领取的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即转让金融商品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互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转让金融资产当月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年末,如果“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说明本年度的金融商品转让损失无法弥补,且本年度的金融资产转让损失不可转入下年度继续扣减转让金融资产的收益,因此,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将“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出。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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