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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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自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企业自建固定资产,主要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由于采用的建设方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
①自营工程
自营工程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材料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购入工程物资时,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60%(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40%(本月起第13个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领用工程物资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自营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分配工程人员工资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②出包工程
出包工程是指企业通过招标等方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建造承包商,由建造承包商组织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企业采用出包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工程,其工程的具体支出主要由建造承包商核算,在这种方式下,“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是企业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情况,企业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企业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向建造承包商结算的进度款,并由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跟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60%(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40%(本月起第13个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实际支付,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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