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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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而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一个阶段;而诉讼时效中止则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第二、引发的法定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比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之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等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主要有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如瘟疫、战争、暴乱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
第三、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再作数,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即计算机中的按键“归零”;诉讼时效中止是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即“暂停”。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哪怕中止原因发生时所剩的诉讼时效期间只剩下一天。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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