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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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年的三支一扶、特岗与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民法考的比例是法律常识中最重的一部分,常以案例为依托来考察大家。而在这一部分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一个高频考点,因此在大家学习和复习过程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重中之中。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四种,分别是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但无论是效力待定还是可撤销,最终都会走向有效或无效。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内心意思和表示于外部的意思相一致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没有效还不确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除纯获利益的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
2、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有追认权,追认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撤销权之前成立并生效,行使撤销权之后,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起就无效)
1、重大误解
2、欺诈
3、胁迫
4、显示公平
撤销权的行使:以起诉、仲裁的形式行使,不能以通知的形式行使。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虚假行为(双方虚假意思表示或以合法行使掩盖非法目的)
3、违法行为
4、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5、恶意串通的行为
【例题再现】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答案】B。解析: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是甲没有代理权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因此作为被代理人的乙有追认权,追认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D错误,乙如果拒绝追认,合同无效,丙无权要求乙公司履行;C错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撤销权之前成立并生效,行使撤销权之后,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起就无效,如乙拒绝追认,合同无效,也就不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如乙公司追认,合同有效,又因为甲使用的是伪造的公章,编造虚假事实,采用欺诈手段与丙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可撤销的,丙公司有撤销权,撤销权只能以起诉或仲裁形式行使,不能以通知形式行使,故B正确,A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点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常以案例形式来考察,通常会问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因此,在学习和复习过程中,大家要牢记每种效力的条件与情形并学会判断。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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