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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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生命即将走向终结的尼安德特人将一把石制的长矛交给自己的长子时,人类便开启了数万年的继承制度。而在中国,当禅让制度被打破之后,中国逐渐形成了早期的继承模式,这种继承是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的结合,体现了士大夫阶层“大国”与“小家”的理念传承。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发展,私有财产的增加使得财产继承成为了超越身份继承的主流形式,演变至今,财产继承成为了法治社会继承制度的核心,但是这种财产继承也仍然带有明显的身份属性。
继承的通俗说法其实就是分割财产,而血缘成为了能否获得继承资格的前提条件。我国的继承法中,子女是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法律虽然不允许出现身份继承,但是子女这种身份的确在继承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生育子女是人类延续自身梦想的一种形式,每一个父母或多或少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延续自己此生的梦想,无论是精神理念,还是财产,人类基于本能性的就会选择将这些东西毫无保留的交给自己的子女,一代又一代延续着这样的方式,这种本能选择逐渐构建出了文化内涵,也最终形成了如今的法律制度。
继承法中的所说的子女最核心的自然是带有血缘关系的子女,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这样的子女与自己的父母存在一种天然形成纽带,在关系上显得“最亲”,也最“名正言顺”。对于大部分家庭来说,子女是最重要的继承者,这种身份在文化层面上甚至超过配偶这样的身份,所以在很多遗嘱继承中我们可以看到子女往往获得了全部财产,而死者的配偶却没有获得任何财产。当然,现代法治社会也考虑到了非血缘的情况,那就是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收养的子女虽然和死者并无血缘关系,但是基于收养程序,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架起来的一座桥梁,也就是“拟制”的血缘关系,基于延续死者生前的精神理念和财产,他们仍然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子女来继承财产;而继子女,由于缺少血缘和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他们必须和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才可获得继承权,这是“小家”的文化内涵和法律制度相交叉的典型。
因此,现代继承法中的子女范围以血缘作为基础而形成继承资格,但也有超越血缘本身的情况,这是文化的价值诉求,也是法律兼顾各方利益的体现。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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