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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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六大类别,分别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行政拘留。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
(一)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三)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四)部门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五)地方政府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委托的组织:委托的实质是“找帮手”,基于行政委托的原理,受委托的组织并非法律上的实施主体,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只能归属于委托者。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行政处罚的听证
行政处罚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的过程。
《行政处罚法》第 42 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笔录不作为行政处罚的唯一依据。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但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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