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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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与防火决水爆炸等行为危险性相当的罪名,而且是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之外的概括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概述。
其次本罪的犯罪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私财物。因此犯罪对象与结果都是不特定的。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随着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这个危险的行为也是不断在变化的。这也为我们认定罪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例如在本次的疫情防疫期间,出现的湖北的张某自感不适刻意隐瞒武汉返乡经历,回到永修县后仍隐瞒个人情况就诊造成多人隔离案例。还有鹤山欧某同样隐瞒自己的武汉返程经历并且多次出入各大公共娱乐场所导致多人隔离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明知自己身体不适并且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仍然实施该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该罪名的主观方面不仅仅是故意,过失也可以构成该罪名。比如有很多人拒绝检疫、拒绝隔离治疗。而本身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只是应当预料到而没有预料到,且确实发生了危害社会的后果,此时就胜利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需要对与犯罪行为是否具有足够危险性以及侵害的对象是否为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两个方面为主进行判断。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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