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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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 地域管辖 | 地域管辖的特殊 | |
民事诉讼法 | 中级法院:(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 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例外:1.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还有些例外考试较少涉及,此处不赘述) |
刑事诉讼法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原则: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例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行政诉讼法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原则:原告就被告,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例外:(一)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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