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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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可追溯到公元前罗马法中共同海损的规定。
现代意义的保险法则形成于14世纪以后的海上保险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保险法,并发展了较为完善的国际惯例。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法仅仅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广义的保险法,除了狭义的保险法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保险的规定。
2.保险法的内容
保险法一般由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保险业法律制度和保险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三大部分构成。
(1)保险合同法律制度。这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制度。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通过保险合同来确立的。凡是有关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保险业法律制度。这是关于保险组织的法律规定,包括保险经营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以及保险业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同时,保险业法律制度还包括有关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方面的法律规定。
(3)保险监督管理法律制度。这是有关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业务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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