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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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的一般职责。破产法第25条规定了管理人的一般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的特别职责。破产法在“管理人”一章以外,还在其他章节中规定了管理人的一些特别职责。其中主要有: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财产处分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接受债权申报、调查职工债权和编制债权表;重整期间主持债务人营业或者对债务人自行营业进行监督;制备重整计划草案;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破产宣告后,拟订破产变价方案:拟订和执行破产分配方案;破产程序终结时,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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