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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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其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2.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4.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或者基金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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