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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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人身保险合同因前述原因而致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保险合同中止效力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在此期间,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若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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