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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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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