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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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能经常性地召集和作出决定。为了保证债权人充分地行使权利,特别是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和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过程的监督权,有必要将债权人的集体决定权授予他们的代表机构。这种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利的机构,就是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责编: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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