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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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
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人民代表大会的体系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地位: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4.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立法权: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直 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决定权: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被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
任免权:选举、任命、罢免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
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二、易混淆点区分。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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