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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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在其著作《伦理学》中提出的关于实体的两个不同属性的命题。斯宾诺莎认为,思想和广延虽然是同一个实体的两个不同的属性,但是,它们却又是两个各自完整的不同的系列。它们的关系是平行的,相互之间不能产生影响和作用,思维不能说明广延,广延不能说明思维,思想的属性也只同广延的属性发生关系。据此,斯宾诺莎进一步指出,思想只能以思想作为原因,而不能以广延作为原因,思想只能从思想本身推出,而不能从广延推出,反之亦然。这样,斯宾诺莎就把思维和广延各自孤立起来,由于这一分离,因此,当我们去认识作为思想样式的事物时,我们便只能用思想的属性来解释自然界的因果次序和联系。而当我们去认识广延样式的事物时,我们也只能用广延的属性来解释自然界的因果次序和联系。
不过,斯宾诺莎在解释这个问题时也表现了一定的矛盾性,既,一方面他强调思维和广延各自具有独立的因果次序和联系,但同时却又认为思维的因果次序和联系与广延的因果次序和联系实际上都是同一个因果次序或联系,他曾指出,广延的一个样态和这个样态的思想是同一个东西,只不过是以两种不同的方式来加以表现。显然,斯宾诺莎的这一说明是有相当道理的,可问题在于,既然思维和广延的因果次序和联系不过是同一个因果次序和联系,那么,当我们去解释思维样态的事物和广延样态的事物时,为什么又要把它们搞得如此泾渭分明?这是斯宾诺莎所没有阐述清楚的,事实上,在他的题词内部也无法阐明这一问题。由此可见,尽管斯宾诺莎力图摆脱二元论的局限,但是,由于他未能真正地把握思想和广延的辩证关系,因此,当他具体解释二者的关系时,便时时表现出一种矛盾性,甚至走向了形而上学的片面性之中。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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