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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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原则: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原则上处罚预备犯,但存在处罚的例外,即只能将实质上值得处罚的犯罪预备作为犯罪处罚。
2.“比照既遂犯”中的既遂犯,应当是在违法性、有责性上与预备犯向前发展可能出现的既遂犯相同或相似的既遂犯,而非任何观念意义上的既遂犯。
3.加重犯的情况:只是量刑规则的加重犯,只能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实现加重结果的犯罪构成,应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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