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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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实行行为
1.减少或者避免法益侵犯的行为(即使发生了法益侵害结果,也不成立犯罪);
2.对已经存在的法益侵犯危险没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没有增加危险的相关行为;
3.对结果的发生没有做出贡献的行为;
4.对结果的发生虽然做出了贡献,但本身不具有发生结果的危险的行为。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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