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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法学知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3-01 17:54:27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犯罪主体:为对具体犯罪具有查禁职责的人员,但不要求是对该犯罪具有刑事追诉权限的人员。具有刑事追诉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有罪的人故意使其不受追诉:成立徇私枉法罪。刑事追诉之外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以及没有刑事追诉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犯罪分子:已被判刑的+有证据证明确实实施了犯罪的人,不包括一般违法人员。

3.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是典型表现,不是限定性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实质行为,帮助不是共犯中的帮助,仅仅是事后为其逃避处罚实施的实行行为。单独实施、共同实施均可。该行为必须与行为主体的职责相关联,否则成立窝藏、包庇罪。

4.负有查禁职责的人员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论处。

5.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据第402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都是帮助逃避处罚,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属于采用更具体的方式帮助逃避处罚,即不移交刑事案件。因此,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罪时,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论处。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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