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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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主体:真正的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
包括工人等监管机关非在编人员;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受委派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
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二)行为对象: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不包括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劳动教养的人。
(三)私放:非法释放,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依法释放或是不得已私自释放超期羁押的人员的不成立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在押人员脱逃时,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不制止、不追捕的,同时触犯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的共犯,从一重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论处。司法工作人员主动私放在押人员时,被释放的在押人员成立脱逃罪,不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有罪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应继续羁押枉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成立徇私枉法罪。监管人员伪造释放证、无罪判决书等释放在押人员的,或监管人员擅自对在押人员实行取保候审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四)私放:故意犯罪。失职:过失犯罪。
二者不是对立关系。当无法证明故意还是过失时,至少可以认定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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