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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法学知识:受贿罪的行为类型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3-01 16:11:36

受贿罪的行为类型

1.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刑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包括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旅游、会员服务、债务免除等。但是非财产性利益并不是贿赂的内容,如请托人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不成立受贿罪,但在色情场所支付费用的属于受贿。

无论索取还是收受贿赂,均不限于行为人直接据为己有,包括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的情形。如果第三者明知成立共犯。索贿的以实施索要行为作为既遂标准。收受贿赂的以承诺为他人谋利益的为既遂。索贿的从重处罚。

2.约定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3.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要利用自己的官位,给别的官员打招呼会听从。包括上下级制约关系和同级同事关系、下上级关系影响关系。不要求行为人积极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只要立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即可。

(2)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求行为人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求、约定。不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许诺、答应行为人的请求,更不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普通的受贿罪中的收受贿赂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至少许诺、答应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斡旋受贿在此不作要求,是因为斡旋受贿中的贿赂,是指斡旋行为的对价(不正当报酬),而不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不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认识到行为人索取、收受了请托人的贿赂。如果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相通谋,则应认定为普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3)行为人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无论是索取贿赂还是收受贿赂,都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斡旋行为。注意:如果行为人假装答应请托人会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斡旋说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但根本没去说情,则构成诈骗罪。斡旋行为与索取、收受财物的时间关系可以事前、事中及事后。

(4)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斡旋受贿;视情况可涉嫌介绍贿赂罪、受贿罪的共犯、滥用职权罪的教唆犯等。

4.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贿罪。

5.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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