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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26日作出了"在自行车和行人的相撞事故中,因为行人完全走在自行车道上行,作为过错方,应支付对方治疗费"的判决。《北京晚报》报道。
事故发生在5月3日上午11时左右,步行女性从人行步道走下进入自行车道,撞上从后方过来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被撞倒在地,乘车女性头皮裂伤,后因怀疑有脑震荡而休假一月左右。
警察判定事故原因是由于步行者走在了自行车道上。骑车女性起诉了步行女性,要求其支付治疗费用。
而被告方则提出了如下主张:
电动自行车车速较快,又没有按铃警示;
因为有人在人行便道上边聊边走挡住了道路,而自己又是打着伞,为了超过去才走到自行车道上。
人行道过于狭窄,并没有达到国家标准
等等而否定了己方的过失,拒绝赔偿全额治疗费。
法院根据:
没有提出自行车速度和关于鸣笛的证据
以人行道的宽度问题作为免除损害赔偿的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等等,根据警察作出的认定,判决被告作为事故的完全过错方,支付原告要求的5882元治疗费。
这是在北京市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第一次作出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判决。
责编:李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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