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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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由于不同的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不同的职责,而且同一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职责不一定相同,因此,玩忽职守行为有各种不同的具体表现。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
主体必须是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出于过失。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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