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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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的承认是既存对新出现这一事实的单方面宣告和认定。这种承认本身并不是新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正式的承认一经作出,将带来一定的法律效果。
新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指殖民地独立而建立起自己的新。
2.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并为新。
3.分立,一国分解为两个或几个新,原来的不复存在。
4.分离,一国的一部分从该国分离出去而成立一个新,母国仍然存在。
对新承认的法律效果主要有:
1.为双方建立正式外交及领事关系及发展全面正常关系奠定基础;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3.承认国尊重新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的一切权利,特别包括尊重其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行政和司法管辖的有效性,承认新及其财产享有的管辖豁免权。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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