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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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出行政决定首先要有事实,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职权的客观事实。事实是行使行政职权的个法定条件,是判断行政合法性的个条件,也是保证行政职权不滥用的个条件。否则就无异于放纵任性的行政职权,利益和公民权利就没有安全。安全来自于将行政职权联系在一定的事实条件上。没有事实不能行使权力;事实不变,行政决定就不能变。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行使行政职权,没有证据就是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事实和证据有约束和稳定行政活动的功能。
2.事实应当是确实充分的。只是有事实还不够,事实必须是客观的、合法的和与行政决定相关联的。
对于行政活动中的事实证据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制度。,证据的法定种类,回答什么属于证据和证据表现为什么形式的问题。第31条规定了七种证据,如果行政机关使用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证据特征和形式,那么在诉讼上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二,证据应当是充分的,不是零散的,残缺不全的,能够足以证明采取行政行为是正确合法的。在诉讼中,如果法院认为证据不够,法院有权向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其他的公民和组织收集证据。法院还可以组织证据的鉴定。经过取证和鉴定,法院确定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证据不可靠不充分,就可以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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