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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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从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法的产生。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以前,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产品实行平均分配,当时没有形成各种脱离氏族而独立的不同利益的经济主体,个人与集体浑然一体。利益上的基本一致使他们只需依靠传统习惯就可以把经济关系调整好了。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发生了三次社会大分工,出现了个人劳动产品的交换,逐渐促进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了财富向少数人的积累。后来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公有制的解体,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在这些所有制的背后,存在着各种不同利益的,其中在对抗性的所有制经济关系中,还存在着两个对抗性的社会利益——奴隶主阶级和奴隶。各个不同利益的社会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着保护一种所有制和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斗争,这就使社会的经济秩序陷入混乱之中。如何才能调整这些经济关系呢?如何才能迫使广大劳动者——奴隶服从当时奴隶主所有制的劳动条件进行生产呢?靠原来的习惯显然是不行了。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社会各在毫无限制的冲突和争夺中同归于尽,于是就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一些特殊的并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来维持社会秩序,以保护奴隶关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以及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应掌握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中国法律解释体制以及法律解释的特点;法律推理的种类和特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以及法律适用的目标和步骤。 此外,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和原则也需注意。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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