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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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法中的消除影响是指机关承担的在特定范围内消除因侵犯名誉权、荣誉权所产生的各种不良影响,对受害人名誉和荣誉的赔偿方式。在运用这一赔偿方式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受害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已经受到了损害,这是消除影响适用的前提。如果侵权行为尚未公开,并不为公众所知,或者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仅仅受到损害威胁,还未造成不良影响,则没有必要采用这一赔偿方式。
2.消除影响必须在受到损害的特定的范围内。即侵权行为在多大的范围内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在多大范围内对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必须在多大范围内消除之,以恢复受害人在公众中的名誉和荣誉。例如,某公安机关认定某人有赌博行为对其实施拘留,并在全厂作为法制教育典型进行宣传,后该拘留被确认违法,公安机关应当在全厂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
3.消除影响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赔偿方式合并适用。如果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较短,损害的程度又较轻,单独适用消除影响的赔偿方式即可。否则,除为受害人消除影响外,还须用其他方式赔偿。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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