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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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要求主要表现在:(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4)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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