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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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洗钱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法定的七类犯罪。“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由上述七类犯罪行为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以及利用该非法利益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2.洗钱行为表现为:,提供资金账户;第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第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第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第五,其他方法,如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等等。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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