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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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产生主席和副主席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全体代表中过半数以上的代表选举通过。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45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因此,当选主席和副主席的基本条件有二:一是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必须年满 45 周岁。主席要以代表的身份,在内外事务中以的名义进行活动。在国际事务中,他还要以象征的身份代表的尊严和地位。这样重要的职务,不仅要求政治上、经验上、阅历上的丰富和成熟,而且还必须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
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均为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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