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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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于行政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争议,而民事案件是公民、法人之间的争议,两类争议的性质有很大差别,完全用解决民事争议的程序规则去解决行政争议,必然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也容易忽视行政诉讼的特点,达不到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鉴于民事诉讼法有诸多方面不适于解决行政争议,而行政诉讼本身具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这就要求在民事诉讼法之外设计一套适合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实施为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法院的受案范围、管辖、证据制度、审理程序、审理方式和期限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等内容,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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