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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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 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行为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是指行为人没有证据证实其差额部分属于合法收入,其中包括拒不说明财产的来源。具体而言,下列情形属于“不能说明合法来源”:(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夫妻双方均为工作人员,而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时,有关机关责令双方说明来源,而双方均不说明来源的,只要认定夫妻双方都拥有超出合法收入的g额财产,而且夫妻双方都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夫妻双方均成立本罪。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对此,应认定为本罪。(2)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说明了其合法来源的,不能认定犯罪;如果说明了其非法来源,并查证属实的,就按其行为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本罪。(3)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本罪;但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查清了该巨额财产的来源:如果来源是合法的,原来的判决必须维持,不能更改;如果来源是非法的,则按非法来源的性质再次定罪,也不能推翻原来的判决。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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