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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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可划分为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自身的监督。
2.以各监督主体同行政机关的关系为标准,可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前者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和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后者指除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3.以监督的目的和方法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性监督和消极性监督。前者指为促进行政机关完成某项任务、达成某项目标而实施的监督,多采用检查督促的方法,后者指为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而实施的监督,多采用申诉、诉讼等方法。
4.以监督的时间先后为标准,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指监督机关为防患于然,在政府实施管理行为之前依法实施的监督。事中监督指监督主体在政府实施管理行为的过程中对有关机关及其行为进行检査,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指监督主体在政府管理行为实施终结之后,对有关机关及行为进行调査、审核,以便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补救。
5.以监督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有组织的监督和无组织的监督。前者指通过各种有目的、有准备的形式进行监督,如人民政府向权力机关报告工作,人民代表行使质询权等等。后者是相对法定组织而言,指没有法定的组织形式,由人民群众自动地检举、申诉和控告,来监督违法行政行为和不合理的行政处分。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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