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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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群众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同于政权组织和其他政治、经济等社会组织,是基于一定居住地范围内居民(村民)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而建立,目的是解决居住地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社会问题,如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
2.自治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机关,也不是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也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
3.基层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的基层社区,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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