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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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是指最髙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数量。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包括为了执行法律而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涉及的各种事项和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如关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职权、职责,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等,内容较为广泛。
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为“条例”、“规定”、“办法”。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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