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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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溯及既往的禁止(事前的罪刑法定)。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该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
3.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所以不被允许。
4.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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