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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条: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付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的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着现实的危险(现实性);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紧迫性);
3.意思条件:行为人要具有避险意识;
4.补充性条件:避险手段是化险为夷的手段;
5.限度条件:避险手段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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