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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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法的作用归根结底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因此法律不是的。
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的稳定性(实质上就是倾向于过去、倾向于保守)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出现“时滞”问题。
2.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因而,当面对具体个案时,它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僵化的规则。
3.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4.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它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5.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6.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即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
7、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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