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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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六个特征:规范性、意志性、普遍性、权利与义务性、强制与程序性、可诉性。
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的行为。规范性的核心含义在于普遍约束力,即能够针对不特定的主体反复使用。
2.意志性:法是公权力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形成与公权力机构,所谓的公权力机构就是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可强人所难,其内容应该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4.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强制性与程序性:法是以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社会规范。
6.可诉性: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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